温州肯恩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19 | 科研新闻

温州肯恩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鼓励我校员工和学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校内科研项目指由员工、学生或者员工和学生共同申请,递交至温州肯恩大学科研办公室,经温州肯恩大学和肯恩大学科研委员会审评,最后由温州肯恩大学学术副校长审核签字通过,在全校范围具有较好研究价值和影响力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和纵向自筹经费项目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

第3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4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5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6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7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科研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受理、中期整理检查和结题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当法律责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校内配套项目经费根据科研需要编制并执行预算;校级立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9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务部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10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部依据科研办公室转来的立项批准书、项目合同、已备案预算表等材料予以资金立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确认收入所附票据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规定执行。

第11条  科研人员按照财务部相关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合同与预算

第12条  纵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管理规定制定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

第13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学校科研办公室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14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纵向科研项目(理工类)的校内配套经费中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须用于购置科研设备。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16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等)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研究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17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

(一)   材料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用于科研必须的原材料、模型、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交工、包装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等试验材料费。

(二)   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仪器设备单价超过1000元,由项目组负责人填写《温州肯恩大学资产采购申请单》(Assets Procurement Requisition of Wenzhou-Kean University)。所购设备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书籍资料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购买纸质或电子书籍、CD等其他相关资料,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业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书籍资料费用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该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该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六)   学术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薄、会议纪要等材料;委托中介承办会议的还要提供合同。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开旅游等。经费支出应根据温州肯恩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七)  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必须先填写《温州肯恩大学差旅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签字,向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学术副校长审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温州肯恩大学财务制度报销规定执行。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调研差旅支出不应该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调研差旅支出不应该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备注:中国境内的学术差旅费用的报销仅限于交通费和住宿费及会议的注册费的报销。境外的学术差旅费用的报销仅限于境内交通和住宿的及会议注册费和签证费的报销。教职员工的差旅标准参《温州肯恩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学生差旅标准参照《温州肯恩大学学生差旅报销规定(试行)》)

(八)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团队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九)   专家咨询(评审)费: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专家支付标准: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会议咨询时,第1、2天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500-1000元。其他职称人员的咨询费支付标准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十)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可列支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照合同及预算据实列支。校级立项项目劳务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如学生的助研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劳务费应该控制在15%以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在申请时提出,经过学术副校长审批通过才可执行。

(十一)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二)    其他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独立列示,单独核定。

第18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   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纵向科研项目,理工科项目学校提取5%管理费(超过100万的理工科项目,学校提取7%的管理费),文科项目学校提取3%管理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根据项目类别与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用学校资源状况,对于个别项目学校可以酌情调整收取管理费的比例。学校对转拨外校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横向项目经费,学校一般不提取管理费用。但若横向项目涉及使用学校实验室、现有公共设备仪器。占用房屋、耗费学校水、电、或产生消耗,需与科研办公室达成书面协议,学校提取10%项目管理费。

(二)   绩效支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科研人员实效安排使用。绩效支出需在提交科研资助经费预算时提出,经审批通过后才可执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由相关组织审评;校级项目由温州肯恩大学学术副校长审批。)。绩效支出时需向科研办公室提供相关课题验收资料,再由学术副校长审评通过,由财务部集中办理。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因故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19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12月15日之后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票据必须按经费预算分类报支。科研活动预付和后期报销都应按照我校财务的相关规定进行。所有费用需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结算和报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销的组织者将自动失去以后所有的申请科研经费的资格。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科研办公室和财务部说明。

第20条  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5000元以下由学院领导(学院未成立前,由科研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报销,经费超过5000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报销。

第21条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清单须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22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绩效评估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未经立项部门批准,科研项目逾期6个月仍未结题,由校科研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对其经费进行冻结,待项目结题后由校科研办公室通知财务部解冻使用。经规定程序获立项部门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在批准的延期内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延期到期后未结题的由校科研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对其冻结,待项目结题后由校科研办公室通知财务部解冻使用。

第23条  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旅游、娱乐等与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24条  除法律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具体参照《温州肯恩大学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仪器设备要存放校外使用的,按照《温州肯恩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与结余经费

第25条  科研项目准备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清理账目,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项目经费决算由科研办公室与财务部核定后上报项目立项部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程序请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26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需提交委托方出具的项目完成证明或由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完成情况说明,科研办公室根据横向项目申请书中的承诺和合作方签订合同书中的承诺进行审批后结题。项目结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使用,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27条  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结存经费在项目研究期间可结转下一年按规定继续使用。纵向经费拨款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拨款方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项目后续科研活动及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29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科研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如有结余资本,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人员,经科研办公室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

第七章 附则

第30条  本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财务部、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肯恩大学

2016年5月3日